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活动。
第 七 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
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
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 八 条 [资格审查活动地点]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
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
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