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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 2.5 亿美元以上并且注

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 2 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

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 8000 万美元但超过 5000 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

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 5000 万美元但超过 3000 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

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 5000 万美元但超过 3000 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

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 3000 万美元的,不得

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

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

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

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

审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

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

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

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

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

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

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

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