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 50
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800
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
年以上;
(六)近 5 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3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500
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
(六)近 3 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1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
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
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
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
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