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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 50

  

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800

  

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

  

年以上;

(六)近 5 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3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500

  

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

(六)近 3 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1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
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

  

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

  

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

  

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