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
第十一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
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
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温州市
建设局办理进温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备案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温备案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驻本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
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
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四)驻温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工程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
标人应通过招标、比选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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