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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十一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

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

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温州市

建设局办理进温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备案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温备案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驻本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

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

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四)驻温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工程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

标人应通过招标、比选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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