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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
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

 

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
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 30 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

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

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