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 15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