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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

 

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
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

 

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

 

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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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

 

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
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

 

、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
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

 

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
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

 

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

 

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
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
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

 

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