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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申请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影响重大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发改部
门结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额不能超过立项的控制投资额。
    因项目功能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额必须超过立项的控制投资额的,由发改
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有关申请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按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
项目总概算,并开展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报告;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主管部门
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及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 (包括土地征
收征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不能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三)项目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
使用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及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规
定必须提供的林业、沿海岸线、海洋、航道、消防、防雷、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的施工图;
    (五)项目总概算批准文件和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
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