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
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六)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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