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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

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

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

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

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

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

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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