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
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
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
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
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
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
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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