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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
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
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5)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
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
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百分数及分数数字
  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
建设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三)面积数字
  1、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
可证。
  (四)人口数字
  1、国务院审批范围: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一)时间数字
  1、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 30 日内发布公告。
  2、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
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房
屋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
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时,房地产权利人均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
  4、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申请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转移登
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都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申请。
  5、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
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6、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
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 6 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7、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核
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30 日。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