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委托方函
**市//办公室:
受 贵 单 位 委 托 , 我 公 司 对 //公 司 位 于 **市 芳 村 区 ( 现 荔 湾
区)太和街 37(1)、(2)号 13,714.69 平方米房地产进行了
估价,估价时点为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估价目的是为确定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估价人员经过实地查勘和严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
点的市场总价为 19,921,446 元(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贰万壹仟
肆佰肆拾陆圆整),各部分估价结果详见附件《估价结果明细表》。
估价的详细结果、过程及有关说明,请见附后的《估价结果报
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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