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凡取得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
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单位,均相应具备编制项目建议
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减排、
环境治理篇章和相应的评估咨询资格。
申请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三)专业资格,应按照
核电、核工业、化工、医药、纺织、化纤、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
土工程分别申请。申请第(二十七)专业资格,应按照市政交通、
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