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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
定。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
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
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
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
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

 

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
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
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
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
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