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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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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应与设
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当土方工程挖
方较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2 土方不应堆积在基坑边缘。材料堆放应距坑沿 1 米以上的距离,堆土高度不超过 1.5 米。
2.监理要点
2.1 基槽开挖前,楼体放线必须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
2.2 严禁超挖,如果超挖,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填
埋。
2.3 冬季开挖后,如基础垫层不能紧跟施工,应将基坑(槽)覆盖,防止基土冻结。
2.4 当开挖深度超过 3 米或虽开挖深度没超过 3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应采取

基坑支护措施。

2.5 采用机械施工时,只能挖至设计高程以上 30cm,以下用人工挖至设计高程。

2.基土钎探

1.一般规定
1.1 为探明地基在一定深度内是否存在坟坑、古井、古河道、人防工程等异常和土质分部不
均情况,对地基进行钎探。
1.2 钎眼距离当设计没有规定,且满堂开挖时,其距离不大于 1.5 米,呈梅花型布置,钎

探深度不得小于 1.8 米。

1.3 钎眼布置应和钎眼布置图相符。钎探数据应真实有效,填写清晰,钎眼标识应清晰,

便于查找。钎点位置用白灰方格线控制,探孔离槽边 0.2 米左右。

2.监理要点
2.1 检查钎眼深度。用 2 米长钢筋,检查实际钎探深度。
2.2 灌砂。验完槽后,应及时用细砂灌钎眼。

3.

  

验 槽

验槽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检站参加。验槽意见以勘察和设计为主。

验槽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有各责任主体签字。没有书面验槽文件,不得对地基进行
处理。

4.地基处理

1.灰土地基.
1.1 一般规定:
1.1.1 灰土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并保持一定的湿度,加水量宜为拌合料总重量的 16 

%。

1.1.2 灰土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灰土的接槎距离不得小于 500mm。当灰土垫层标高不

同时,应作成阶梯形。接槎时应垂直切齐。接缝不要留在荷载较大的部位。

1.1.3 灰土最上一层完成后,应拉线或用靠尺检查标高和平整度,超高处用铁锹铲平;

低洼处应及时补打灰土。

1.1.4 宜优先选用黏土、粉质黏土或粉土,不得含有有机杂物,使用前应先过筛,其粒径

不大于 15mm。

1.1.5 石灰应用块灰,使用前应充分熟化过筛,不得含有粒径大于 5mm 的生石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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