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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影响及应对】本条第一款是对于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规定,此

条提示了用人单位处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思路,即如果想达到撤销终局裁
决案件的目的,与仲裁阶段相比,要么有新的事实,要么有新的证据或者新
的理由,否则,将很可能不开庭审理,那么撤销仲裁裁决的机会也将非常小。
另外,本条第二款肯定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调解效力,这将有利于用人单
位消除仲裁裁决对己方的消极影响,尤其是仲裁裁决确认事项将可能会引发
更多员工进行维权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确认。

    

【解读】

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非司法机关的调解文书,

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则导致调解行为无效,不利

于化解矛盾。为了及时解决争议、巩固调解成果,本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

确认程序,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

定》,目的在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

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

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

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达成调解协议后要及时申请司法确认。但并不

是所有的协议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通常而言,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是:(1)调解主体适格;(2)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规

定;(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具有给付义务性质的劳动争议达成的调解协

议。该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可以达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果。

【企业影响及应对】此条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保障力度都是一样的,

其功能主要是确保人民调解的成果。但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的不平等,

在实践中此条在实践中将会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因为,司法确认需要经得调

解双方共同的申请,那么在实践中将会出现,对于用人单位不利的调解结果,

用人单位将可能拒绝申请司法确认,以使人民调解效果大打折扣,而对于用

人单位有利的调解结果,用人单位将会设法让劳动者与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