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
”
、 发包方 是指
,包括该组织的法定负责人、组织的继任方和
组织的受让方。
2 “
”
、 承包方 是指承包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
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
”
、 合同 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 “
”
、 合同价格 是指在本合同第 3 章中规定的部分。
5 “
”
、 生效日期 是指本合同第 17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6 “
”
、技术资料 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 3 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 “
”
、 合同设备 是指承包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
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 2 所列和规定。
8 “
”
、 监造 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发包方和发包方委托有资质
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
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承包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
任。
9 “
”
、 性能验收试验 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
试验。
10 “
”
、 初步验收 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 1 规定
的保证值后,发包方对该设备的验收。
11 “
”
、 最终验收 是指
12 “
”
“ ”
、日、月、年 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 是指 24
“ ”
小时; 周 是指 7 天。
13 “
”
、 技术服务 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
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
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4 “
”
、 现场 是指
15 “
”
、 备品备件 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该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
备件和发包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有)。
16 “
”
、 书面文件 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人签名的文件。
17 “
”
、 分包商 是指由承包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
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受让方。
18 “
”
、 设备缺陷 是指承包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
(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
要求的情形。
19 “
”
、 监造代表 是指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
进行监造的人员。
20 “
”
、 运杂费 是指合同设备从承包方始发站到发包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
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