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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

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

复审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十、删除第三十条。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

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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