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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

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
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