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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的;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部门或岗位之间作临时性、有确定期限的调

动或外派工作,劳动者又能胜任的。

6、《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

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
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
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7、《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