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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10 月 18 日)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 号)收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68

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

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

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 69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

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

定为乘人之危 。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 号)第 16

条规定中所说的 职工被

迫签订的劳动合同 ,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

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 ,是指有证
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
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

 

 

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
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
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 年 月 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

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 87 号〉)

 

第十五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

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