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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
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

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
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
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
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
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
过,市政府批准,现就北京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8%,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6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
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3008×3×12%×2=2166元(四舍五入)。原则上不得突破住房公
积金缴存额上限。
  三、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
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