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
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 后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
核结果和测试 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后 ,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向
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 , 委托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
二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
附表 3) 。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获奖证书 ,
单 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获奖项目的主
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 明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
四 )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 ,
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 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
公布获奖人员 名单的 , 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五 )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 ,
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 员材料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二 )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 (
执 )
业资格的人员 , 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
的考核认定 。
(
三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
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
四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 , 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
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