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四条  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

准确、齐全原始资料,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发生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

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基建处。重要技术项

目,如基础处理、网架安装、防污处理等或重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均应有详尽可行的技术方案,写入施工组

织设计之中。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

改,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

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 三通一平 工作,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

施工现场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

(一)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地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

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无特殊情况,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

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变更方将设计变更报项目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报基建处和设计院,设

计院审定签字后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投资增额较大,应做技术经济分析后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进

行质量检查、检测或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