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
准确、齐全原始资料,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发生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
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基建处。重要技术项
目,如基础处理、网架安装、防污处理等或重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均应有详尽可行的技术方案,写入施工组
织设计之中。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
改,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
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
第十九条
“
”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 三通一平 工作,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
施工现场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
(一)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地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
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无特殊情况,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
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变更方将设计变更报项目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报基建处和设计院,设
计院审定签字后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投资增额较大,应做技术经济分析后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进
行质量检查、检测或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