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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说是对当地的负责工程施工的项目部进行了查处,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笔者

认为《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且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项目部经实践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

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根据在项目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

同中的授权委托来进行的)集合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相应社会关系对该工程项目进

行施工过程全管理的有效组织临时性的管理部门。

    

” “

因此,项目部不属于《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的违法分包 、 非法转包 等情形,

” “

更一步说,即便是项目部在实践过程中有 违法分包 、 非法转包 等违法违规的情形,笔

者认为这些违法违规情形也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予以落实查处及采取相应行政

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如其它政府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在其职权范围

内也应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的这些违法违规情形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其它部

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可能在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及项目部的违法违规情形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否定说的存在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也是在实践中不应当得到认可的。

    2、肯定说:持这种学说观点的为大多数的人,是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项目

部是在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仅对该工程负责的临时性管理部门,经历史经

验总结和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的;同时认为否定说

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也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如认同否

定说的话,该否定说将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更确切的说是项目部的工程具体施工造成

极大的困难,会进一步阻碍我国建设市场的发展及各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至于实践

过程中项目部出现的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情形,该肯定说认为只要严格依照我国《建筑

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是建设领域的)中的规定来实施及完善,就会纠正实践中这种那种

的违法违规情形。笔者赞同并支持肯定说的观点。

    3、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这种争论主要是实践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认

定问题。一部分人认为项目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诉讼,持这种观点的目前占少数,

其主要理由就是针对 违法分包 等情形及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来审理案件。持该种观

点的人,对项目部还是项目经理来参加诉讼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由项目部来参

加诉讼,而有的则认为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来参加诉讼。而大部分人则认为不应由项目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