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项目印章如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的两小时内报告所属中心,同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中心。由公司综合管
理中心在新闻媒体上予以登报遗失公告。
13、项目印章经公司审批后予以销毁。
14、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