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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目印章如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的两小时内报告所属中心,同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中心。由公司综合管

理中心在新闻媒体上予以登报遗失公告。

13、项目印章经公司审批后予以销毁。

14、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