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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
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

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

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

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

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

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方可继续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