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

⑤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

可采用 0.75h

 

非燃烧体。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

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

可降低到 0.5h  

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

达到 1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

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第 2.0.5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

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 2.0.7

 

 

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3.1.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3.1.1

 

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3.1.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至<28℃

 

的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