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
⑤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
可采用 0.75h
非燃烧体。
⑥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
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
可降低到 0.5h
。
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
达到 1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
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
第 2.0.5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
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 2.0.7
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3.1.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3.1.1
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3.1.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至<28℃
的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