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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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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

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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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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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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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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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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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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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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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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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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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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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

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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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

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
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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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

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
标人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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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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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

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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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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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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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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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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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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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

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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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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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

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
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