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
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
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
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
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
件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