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05

   

年 第 6   

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经 2005 年 1 月 21 日商

务部第 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

 

○○

 

来   二

五年二月五日

编辑本段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机电产

国际招标

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

 

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 三 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

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

 

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编辑本段

二章  资格 申请 及审 定

第 四 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
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 1 次性委
托金额在 4000 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 1 次性
委托金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 五 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 六 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

 

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 70%  

;   2.具

有 3 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 3 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 2 亿元以上;
或从事 3 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 3 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 6

 

亿美元以上。

第 七 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5 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
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
年 8 月 1 日至 5

 

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