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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

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

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
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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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 通过 和 未

通过 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
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
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

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

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

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
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

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

 

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

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

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
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
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 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

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
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
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
费标准的 80%支付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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