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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中明确。
  2.6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
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
  2.7 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
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8 投标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
期限。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准备时间为 28 天以内。
  2.9 投标保证金
    2.9.1 在招标文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 。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2.9.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的 28 天。
  2.10 履约担保
    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比率为:
    2.10.1 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 5% ;
    2.10.2 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 10% 。
  2.1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应视工程情况而定,结构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的投标有效期可定
为 28 

  

天以内;结构复 杂的大型工程投标有效期可定为 56 天以内。

  2.12 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

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2.13 工程量清单
    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
际工程量为依据。
  2.14 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 内容:
    2.14.1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依据 招标文件合同条件 中应条款的规定,编写招标

文件中 合同协议条款 的具体内容。
    2.14.2

投标单位在编制 投标文件 时,应认真考虑 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 中对工程

具体要求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 合同协议条款 内容的响应。
    2.14.3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 合同协议书格式 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招标单位可向具有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能力的施
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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