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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

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

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

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应采用公开招标和邀

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