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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备工程的安全管理;

(六)委托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约定方式与要求)设备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委托方和设

备工程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约定。

 

第三章 设备工程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国家对从事设备工程监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职业准入制度包括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普通设备监理人员从业

资格制度。

设备工程监理人员由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和普通设备监理人员组成。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设备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行业自律组织根据授权,承担设备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的有关日常管理

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资格)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规定条件,通过全国统一

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设备工程咨询人员。

普通设备监理人员是指具备规定条件,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协

助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职业准入要求)从事设备工程监理关键岗位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的

设备工程咨询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

在设备工程现场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理业务的普通设备监理人员,

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考试、认定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相应学

历和规定的专业经历、技术职务以及工作业绩,经申请和必要的信誉和业绩审核后,

可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专业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

担任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设备工程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者,可适时通过

统一组织的答辩,认定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十七条(考试制度)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