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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系统。
 3.4.5、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 GB6067 的规定。
 3.4.6、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遵守 GB5082 的规定。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
离起吊地点。
 3.4.7、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
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
 3.5、外部运输设备

3.5.1

 

、自抱罐汽车、运坯车等)按规定线路行驶并设立明显标志; 特种车辆道路应尽可能与普通车辆道路分开。

3.5.2、炼钢厂内的道路,应设立交通标志。

3.5.3、道路建筑跨越道路上方的管线,距路面净高应不小于 5m。

3.5.4、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3.5.5、带式运输机的通廊应设走道,设单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 1m,设两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 0.8m,并应在两侧走

道间适当设置过桥;倾斜通廊的倾角大于 6º 时,走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大小 12º 时,走道应采用踏步。走道沿线应设
置可随时停车的停车绳。

3.5.6、维修带式输送机,应事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权转到就地操作箱。

3.6、其他设备

3.6.1、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提供事故用水。

3.6.2、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3.6.3、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3.6.4、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

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3.6.5、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遵守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

四、氧气转炉

 4.1、设备与相关设施

  4.1.1、150t 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 120%;200t 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4.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4.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
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
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4.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 1.5m 以上的钢管。氧气软管
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4.1.5

 

、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

成爆炸事故。
 4.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 150t 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
重回复零位;150t 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
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4.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4.1.8 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
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1.9、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
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风机房正
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 7 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 20 次。
 
 4.2、生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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