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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条件,表明这种控制区是一些特定的区域,并不是无条件地将
所有区域都划入

;四是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项规定是授

权国务院根据各种有关条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步骤、实施办法,以保障其可操作性

;

五是明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核定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总量,这是

确定了遵循的原则和核定的对象

;六是对有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规定其必须遵守法定的

制度。
  对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由于上述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使它的基本内
容、适用范围、具体决策、法律根据都是清楚的、有界定的,应当按照这些法定的

规则推行,并按照法定的原则、程序来处理在推行这项制度中产生的矛盾。
  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这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对大气污染物

(或有害因

)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这种性质的规定是随着大气环境问题的出

现而产生的,它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政策要求,是衡量大气环境质量的尺度,是制
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因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制度

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其作出了以下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首先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同时规定,省一

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相衔接
的。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这项标准是从属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所以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

实际上是要求在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既要考虑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又重视经济、
技术条件的实际状况,使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二是,对国家排放

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
放标准。地方制定排放标准的,都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流动污染源的特别规定

  这是考虑了大气污染物有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两种情况,对固定污染源,如果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不仅是可以的,而且一

般也不直接涉及其他省市

;但是流动污染原则不同,如果地方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排放标准

的标准,则会直接影响车船在地区间的流动,因此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