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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九条 目的

 

   为保证采购设备、工程项目投资等性价比相对合理,有效控制成本,避免营私舞
弊现象,规避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十条 适用范围及招标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购买设备、固定资产投入、大修技改、基建工程等
各类项目招标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达到以下金额的设备或项目原则上
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或实施(硫酸、专营等受控物资、专营项目以及暂不具备招标
条件的物资或项目除外)。

类别

  

项 目

金额起点

招标方

备注

工程

基建、安装、维修、装修、

改造等工程项目

≥50 万元/

次/项

邀请招

  

标, 现

场议标。

投标单位 3 家以上,

评标小组成员由 5 人

以上(奇数)组成,
组长原则上由公司副
总裁或分公司总经理

 

担任。

设备

生产设备、工具及检测设

         

备等项目

(尽可

能集中一家供应);

≥50 万元/

生产材

原材料、辅料

≥50 万元/

年/种

委外协

模具开发、

≥50 万元/

年/项

资产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30 万元/

其他

汽油、办公用品、劳保用

  

品、生活用品等 (尽可

  

能集中一家供应);

≥10 万元/

   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一般采取询价、比价的方式选择供应或施工方,原则上

竞价方必须在三家以上,按照 同样的性能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性能,同样的

性能同样的价格比服务 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理想的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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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