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九条 目的
为保证采购设备、工程项目投资等性价比相对合理,有效控制成本,避免营私舞
弊现象,规避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十条 适用范围及招标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购买设备、固定资产投入、大修技改、基建工程等
各类项目招标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达到以下金额的设备或项目原则上
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或实施(硫酸、专营等受控物资、专营项目以及暂不具备招标
条件的物资或项目除外)。
类别
项 目
金额起点
招标方
式
备注
工程
基建、安装、维修、装修、
改造等工程项目
≥50 万元/
次/项
邀请招
标, 现
场议标。
投标单位 3 家以上,
评标小组成员由 5 人
以上(奇数)组成,
组长原则上由公司副
总裁或分公司总经理
担任。
设备
生产设备、工具及检测设
备等项目
(尽可
能集中一家供应);
≥50 万元/
次
生产材
料
原材料、辅料
≥50 万元/
年/种
委外协
作
模具开发、
≥50 万元/
年/项
资产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30 万元/
次
其他
汽油、办公用品、劳保用
品、生活用品等 (尽可
能集中一家供应);
≥10 万元/
年
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一般采取询价、比价的方式选择供应或施工方,原则上
“
竞价方必须在三家以上,按照 同样的性能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性能,同样的
”
性能同样的价格比服务 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理想的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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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