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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凡采购项目,其供应商确定后,后勤应在

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条款无法执行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尽快向另一方说明

解除合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

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

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采购的验收与付款

  第十七条  采购验收由后勤管理科牵头组织,成立采

购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后勤、采购部门、财务、办公室负责人

组成。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采购必须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必须

有验收小组组长和验收员的签字,采购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

产手续,

财务

核报账。

  第十九条 财务对审验报告书及凭据审核无误后,按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支付价款。

第七章  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检

查,其主要内容为:

  (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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