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
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
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
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
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 82
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
帽。
第 4
节 设备的维护
第 38
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
, 露出的轴端必
须设有护盖, 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
防护设备。
第 34
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
等物。
第 35
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
安全措施, 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
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
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 36
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
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
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 37
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
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 38
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
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
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
安全措施。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
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
近逗留。
第 39
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
—
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土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
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 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 5
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 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
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 41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
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 42
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中的
有关规定。
第 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 44
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
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 45
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