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
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
”
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 乙炔危险、严禁烟火 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 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 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
”
存放处设 严禁烟火 的标志。
第 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
公安部门许可。
第 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 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 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
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 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 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 6m。
第 31 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 32 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 33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
后方可送电。
第 34 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