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
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
“
”
以下简称 四大 )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
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
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
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
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
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
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
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A、B)
。
3.0.4.1
动火级别。
“
”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 四大 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
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
止明火工。
3.0.4.2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
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
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
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
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