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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干私活 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作为 干私活 :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

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
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
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
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
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

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 他人 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

” “

” “

本方负有 同等责任 、 主要责任 或 全部责任 ,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
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

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
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

” “

” “

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 同等责任 、 主要责任 或 全部责

任 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 车辆伤害 。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

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
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
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

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