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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

 

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通信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设置原则

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

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

理的原则。各级电业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通

 

信网规则、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等实行统一领导。

2.1.2 各级通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

则,努力做好所辖范围内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

 

通。

2.1.3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通信专业特点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

要,设置相应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实施专业化管理。各级通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