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3.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3.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
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3.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3.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l.2.6、l.2.7条的规定。
1.3.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1.4 制粉系统防火
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1.4.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1.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
”
》中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 的有
关规定。
1.5.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4962-
2008)。
1.5.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
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1.5.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1.5.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5.6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1.6.1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确保皮带不存煤。
1.6.2 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水装置,运行可靠,防止煤垛自燃,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
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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