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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

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

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

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

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

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

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亡。

2.1.2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  设备事故

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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