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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

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

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

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

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

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

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

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

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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