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
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
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
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
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
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
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
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
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