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九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在公众场

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

 

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

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应当严格执行证券信息

传播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准确地表述自己的研究观点,不得与其所在

公司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最新意见和建议相矛盾,也不得就所在研究机构

未覆盖的公司发表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意见。

证券分析师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应

当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守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券分析师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原所在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竞业限制、培训赔偿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参加后续执

业培训,积极参加所在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合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执业水平以及合规意识。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违反本准则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

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协助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有关人员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发布的《中国证

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

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

简称《行为准则》),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和发布《执业规范》和《行为

准则》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