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特殊许可行业的业务许可证
明(如适用);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
批复文件(如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如适用);纳税证明文件;环保证明文件;法律意见书;财务
报表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草稿);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文件等十三项内容。
而 1999 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
通知》则要求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应符合 4 亿净资产、5000 万美元
融资额、6000
“
万人民币净利润的标准,这就是所谓 456”条件。这
份 13 年前的通知曾对促进境内大中型企业境外上市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个要求也限制了很多
“
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需求,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只好通过 红筹模
”
式 实现在港上市,也就是内地公司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
至在境外注册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资产。
“
取消 456 限制,很多中小企业可以直接上市,不用再曲线上
市,不仅会大大地满足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能分流
一部分欲在 A 股上市的企业,缓解 A 股压力,对资本市场和企业
”
来说是双赢的结果。 一家券商投行的负责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
采访时表示,因为境外的上市标准比较低,目前在证监会排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