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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措施。(条文说明)
  
  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
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
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 10%。(条文
说明)
  
  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
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
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
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
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
  
  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
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

 

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与邻近

 

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
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
必须建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

 

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

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

 

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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